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解读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解读


单一专利体系”包括:

  • 欧盟单一专利;和
  • 统一专利法院

单一专利(UP)是由EPO(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在所有参与国范围内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它将是一项单一、不可分割的权利——就像EUTM(欧盟商标)或RCD(欧盟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为在所有参与国范围内的欧洲专利(包括新的单一专利在内)相关诉提供一个集中的法庭。

我们预计2023年6月年单一专利将生效并且UPC也将开放。确切日期取决于德国何时完成UPC协议的批准程序(德国议会已经通过了该立法,德国法院的相关挑战也已被驳回)。官方备期已于2022119日开始,德国已在2023年2月完成批准。

地理范

哪些国家是UPC和欧盟单一专利的参与国

在目前的27个欧盟国家中,在下面列出的24个国家同意参与统一专利法院和欧盟单一专利计划。

尽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当单一专利体系在20236月正式生效时所颁发的单一专利,将不会涵盖下面列出的所有24个国家。这是因为并非所有这些国家都已经批准了必要的立法。截至2023223日,已有17个国家批准。那些已经批准并因此将首先被涵盖的国家用*表示。

奥地利*

德国*

荷兰*

比利时*

希腊

葡萄牙*

保加利亚*

匈牙利

罗马尼亚

塞浦路斯

爱尔兰

斯洛伐克

捷克共和国

意大利*

斯洛文尼亚*

丹麦*

拉脱维亚*

瑞典*

爱沙尼亚*

立陶宛*

 

芬兰*

卢森堡*

 

法国*

马耳他*

 


英国将不会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因为它已经离开了欧盟。

西班牙和波兰尚未加入单一专利体系。

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1日(UPC协议签署后)加入欧盟,目前尚未加入单一专利体系,但预计最终会加入。

单一专利将涵盖上述所有在提交单一专利请求时已批准UPC协议的参与国家。这些被称为缔约成员国。统一专利法院的裁决将影响缔约成员国中的单一专利以及传统欧洲专利(除非传统欧洲专利“选择退出”——见下文)。

其他EPC国家呢?

属于EPC成员国但不属于欧盟的国家(例如,英国、瑞士和挪威)不能加入单一专利体系或统一专利法院。EPO授予的(传统)欧洲专利仍将涵盖这些国家,但与现在一样,它们需要在每个国家单独生效、维护和实施。

欧盟单一专

如何获得欧盟单一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将仍向欧洲专利局以往常方式提交。
申请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将能够选择所获得的欧洲专利是否应在缔约成员国具有“单一效力”。单一专利请求必须提交给EPO。该请求必须在授权日后1个月内提出。

现有的(已授权的)欧洲专利不能转换为单一专利。(作为单一保护的替代方案,仍然有可能像现在一样在某些或所有缔约方中单独生效。如果提交了单一专利请求,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当时)尚未批准UPC协议的国家仍必须进行单独生效。)

我将如何获得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请求不需要缴纳官费。

但是,在至少6年(最多12年)的过渡期内,将需要翻译专利说明书全文。如果专利是用英文写的,那么单一专利请求必须附有翻译成欧盟其他任一官方语言的说明书完整译文。如果专利是用法语或德语写的,那么单一专利请求必须附有说明书的完整英文译文。

虽然需要翻译,但译文在任何授权后程序中都不具有法律文本的地位。事实上,译文仅供参考。

过渡期过后,将改为使用机器翻译。

单一专利的费用是多少

授权前的成本将保存不变。在EPO提交欧洲专利新申请、授权程序和“更新”欧洲专利申请的相同费用将继续适用。

显示欧盟单一专利在授权之后的年费。年费的水平大约是单个国家平均年费的四倍。因此,对于希望其欧洲专利在多个欧盟国家(例如,超过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范围)生效的申请人来说,单一专利具有很高价值,特别是考虑到如果希望覆盖许多欧盟国家的情况。

(如果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和实质审查请求是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之外的EPC缔约国的语言提交的,相当数量的专利权人——常驻在欧盟成员国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将受益于一项500欧元的“补偿计划”。这是为了在降低专利权人在上述6-12年过渡期内提供译文的相关成本。)

选择单一专利的利弊是什么

下面提供了单一专利的一些优缺点的比较。

缺点

如果通常在London Agreement之外的至少一个缔约成员国中生效,则可能会降低过渡期内(最长12年)的翻译需求和成本。

如果通常仅在在London Agreement国家生效,则在过渡期间可能会有更多的翻译需求和成本。

在过渡期后(当谷歌翻译被认为足够准确时),降低翻译需求和成本

如果通常仅在3个国家进行生效,可能会产生更高的年费。

如果通常在4个以上的缔约成员国中生效,可能会降低年费。

不包括在提交单一专利请求时尚未完成批准程序的任何欧盟国家(如西班牙)。

将覆盖至少17个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和瑞典。

不涵盖EPC国家中的任何非欧盟成员国,因此,仍要像以前一样在这些国家进行生效(如果需要的话)。

单一专利将始终属于UPC的管辖范围。

无法选择退出UPC。

补偿计划将可用于降低常驻在缔约成员国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翻译成本。

不能在专利有效期内有选择地让部分国家失效以降低年费成本。

统一专利法

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目的是什么

目前,针对欧洲专利原则上必须在其生效的每个国家单独提起诉讼。例如,当前法国法院对某个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裁决在德国无效。这种“平行”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偶尔会导致不同国家法院的裁决不一致,这是大家所不期望的。

签署并加入统一专利法院的国家都同意将欧洲专利和SPC的管辖权从本国法院转移到一个单一的中央法院。

这样应该会减少平行诉讼的数量并增加法律确定性,因为对于欧洲专利侵权或有效性的决定将由单一法院做出,然后在所有参与国生效。

统一专利法院的诉讼对象是什么

所有涉及新的欧洲单一专利的诉讼都将在新的统一专利法院进行。

在缔约成员国内,该法院也将拥有与“传统”欧洲专利(即在选定的欧洲国家按“常规”方式生效的欧洲专利)相关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以及与授予这些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SPC)相关问题的排他性管辖权。

因此,一旦UPC协议完全生效,对于例如EP(FR)专利的无效诉讼将提交给统一专利法院,而不是提交给法国法院。类似地,在法国发生的对欧洲专利的侵权,其诉讼也将提交统一专利法院。统一专利法院的裁决随后将在所有缔约国生效。

然而,在过渡期内(最初设置7年,可在审查后延长),仍然可以在各国家法院而不是UPC提起有关“传统”欧洲专利的诉讼。此外,在此过渡期内,欧洲专利所有人将能够“选择退出”统一系统,以确保有关其欧洲专利的诉讼只能在各国家法院提起。已“退出”的专利将在整个专利期内保持退出状态,除非专利权人撤回上述退出(他们可以随时这样做)。

因此,对于希望在早期阶段避免UPC的任何人来说选择退出程序(见下文)都非常重要。

各个国家的国家法院将继续对其国家专利拥有管辖权(即由国家专利局授予,而不是由EPO授予)。

统一专利法院将设在哪里

一审法院将分为地方和区域“分庭”(由缔约成员国设立)以及中央分庭。一般而言,与有效性有关的大部分案件由中央分庭负责,而侵权诉讼一般在地方分庭。

根据当前的UPC协议,中央分庭将设在巴黎和慕尼黑。

统一专利法院的上诉法院将设在卢森堡。

退出程序将如何运作?

当UPC生效时,所有欧洲专利将自动归其管辖(在UP成员国),除非专利所有人“选择退出”。因此,对于每项欧洲专利,所有专利权人都有两个选项:

  1. 什么都不做(因此自动属于UPC的管辖范围)。
  2. 选择退出UPC。

退出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 退出程序仅适用于UPC于202361生效后的前七年(可延长至14年,5年后进行审查)。
  • 退出程序将通过在线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 退出在欧洲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有效(除非退出被撤回——见下文)。
  • 还可以为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注册选择退出:一旦授权,选择退出将自动适用于相关的欧洲专利。
  • UPC正式开始运作之前将有3个月的“日出”期(始于202331日),届时专利权人将能够提出退出申请。
  • 正处于UPC诉讼程序中的专利不能被选择退出。
  • 可以随时撤销选择退出(即,将专利纳入UPC的管辖范围)。
  • 不能第二次“退出”(撤销退出后)。
  • 可以提交单个请求选择退出一项以上专利(“批量”退出)。
  • 选择退出不会收取任何官方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UPC将对EPO在UP成员国授权的所有专利(包括UP和传统欧洲专利)拥有管辖权。最早可能的日期将是UPC生效后的七年之后(因此,不早于2029年年中)。在此之后,避免UPC的唯一方法是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单独的申请(例如,单独的FR、DE、IT申请)。

使用统一专利法院的利弊是什么

下面提供了UPC的一些优缺点的比较。

缺点

针对“欧洲”范围内侵权的单一诉讼
(包括发布“泛欧洲”禁令)。

新的和未经检验的法律系统——可能需要几个案例来使流程达到优化,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来建立一套判例法。因此,在早期很难预测诉讼的成功概率或可能的结果。

法院将拥有来自欧洲各地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官——这些法官最初将以兼职方式任命,以便最优秀的国家法官能够同时为UPC和国家法院服务。

即使在EPO的异议期(9个月)到期后,也可以进行集中无效无讼。

专利权人可能会获得统一专利法院的早期经验。

诉讼的分叉(即分别对侵权和无效进行裁定)是可能的,因此可能导致更高的成本以及在无效和侵权中对权利要求产生不同解释。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利要求解释分歧的风险,诉讼分叉只会在书面程序结束后发生。

专利权人可能会塑造早期的判例法,特别是可能对目前在欧洲各国法院对专利权人不利的法律观点产生影响。

挑选法院的风险——不同的地方/区域分庭可能会在权利要求解释和实体法方面采取不同的策略。因此,一些地方/区域分庭可能看起来比其他分庭对专利权人更友好,并导致专利权人挑选法院。上诉法院需要运作良好,以尽量减少不同分庭之间的差异。

当方法的不同步骤在不同缔约国被实施时,专利权人在证明方法权利要求侵权方面可能会面临更少的困难(减少跨境问题)。

现有的欧洲专利不会通过选择加入UPC而变成“UP”。

 

此信息是简化的,不得视为法律或实践的明确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