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以下是关于在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1进行异议程序的主要方面的概述。

  • 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欧盟商标(EUTM)2申请,异议必须在公告起三个月内提交。
  • 异议提出后首先有一个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它可再延长22个月。该冷静期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协商达成和解的机会。
  • 该冷静期届满之后,异议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交支持该异议的证据。申请人将得到另外两个月的期限间进行回复。
  • 可能会将费用判给胜诉方。目前初审程序中可赔付的律师费封顶为300欧元。
  • ·可进行上诉。

最低要求

i)异议必须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可能的异议理由包括:

  •  该被异议申请的商标与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或者  如果该在先商标具有“声誉”,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
  • 若经注册,该被异议申请将与一个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在先“标记”(例如非注册商标)产生冲突;
  • 未经其所有人同意,该被异议申请是以一个代理人(如一经销商)的名义提交;
  • 该被异议商标与一个“驰名”商标相冲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关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利。可能对绝对理由,例如商标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提出异议。应注意恶意是一个绝对理由。

ii)异议人必须具备提起异议的资格。异议只能由以下主体提出:

a)一个在先商标和/或在先权利的申请人或所有人。

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在先EUTM提出,则该异议人必须在进入异议之日前即注册为该在先EUTM的所有人(或者已经申请将其自身记录为所有人)。

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国家商标或“标记”,则该国法律必须能够授予他们阻止使用被异议EUTM的权利。

b)由一个在先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

一个EUTM的被许可人无需注册,但该被许可人必须证明其行为已得到适当授权。

如果是一个国家商标的被许可人,则该被许可人的行为能力由该国的国内法管辖。

c)由可适用的国内法授权行使在先非注册商标权利的人。

iII)必须指明被异议的申请详情。

v)必须缴纳异议费。异议期届满前如果未缴纳异议费则视为未进入异议程序。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异议期截止前的充裕时间内发出提交异议的指示。

iv)必须清楚地说明该异议是基于哪些在先商标或权利,提供申请/注册号、优先权要求、商标图样等详细信息。

“在先商标”是指其申请日早于被异议申请(将优先权要求考虑在内)的注册或申请(视其注册情况而定)。该商标必须是下列之一种:

  • 欧盟商标
  • 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比荷卢)注册的商标
  • 在欧盟,或一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内有效的国际商标(马德里议定书或协定)
  •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驰名商标或者在欧盟或一个欧盟成员国享有声誉的 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是指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超过了仅具本地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标记。

如果到异议期结束时未满足上述最低要求,该异议将被驳回且不会退还异议费。

(尽管实际上异议通常以英语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局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即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

“冷静”期

EUIPO一一旦收到异议申请并分配了异议号,就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他的申请已被异议。

如果该局认为异议通知书符合最低受理要求,则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设定下一步流程的期限。收到这第二份通知的两个月后,异议程序的对抗性阶段即被视为开始。在该阶段开始之前有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旨在快速解决异议,希望避免继续进入对抗性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该冷静期可延长,但无论请求延长的期限长短,冷静期都会自动延长至总共24个月。如果希望结束冷静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做出单方退出的选择。

如果在冷静期内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将申请限制在未针对其提出异议的商品和服务上,或者异议人在冷静期后撤回了该异议申请,则异议费退还给异议人。但是,如果在冷静期内撤回异议并且商标申请还未被限制,则不退还异议费。如果双方的和解包含有关成本的协议(和解协议会传送给EUIPO),EUIPO将不会做出成本相关的决定。如果在冷静期内未能和解,则异议程序的对抗性阶段开始。

事实、论据和证据

异议人可在EUIPO给予的相应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其全部事实、论据和证据。然后申请人将再有一段时间,通常为两个月,以便针对所提交的意见和证据进行答辩(关于使用证明请求,详见下文介绍)。

合适的证据取决于异议所依据的理由。比如,可以是在先商标被广泛使用和/或具有声誉的证据。信息可以涉及市场认知度、混淆的证据、广告支出、所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实例等等。如果所提交的用于支持异议的文件并非为异议程序的语言,则文件必须翻译成该语言。

异议程序中通常有三次交换文书的机会:由异议人提交支持其异议的证据及意见,申请人做出的回复,以及异议人的进一步回复。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有更多轮的文书交换。

使用证明

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已经注册五年以上的在先商标,申请人可要求异议人做出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五年时间里,该异议人在有关成员国内将其在先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如果异议人未能证明其在先商标已投入真实使用,则不能依据该项异议理由。若异议人表明仅对该异议所依据的部分商品/服务进行了使用,其商标将被视为(为了异议目的)仅在该商标真正使用的商品/服务上进行了注册(除非能够证明不使用是有合理的原因)。

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对异议的实证的答复意见的同时提交请求书,要求异议人提交使用证明。如果对使用证明提出了请求,则该申请人对该异议的总体意见陈述可以推迟至提交对使用证明的答复意见之时。

分案申请

(在服从于被除外期间的条件下)可以从原始申请中将商品/服务分成一个或数个分案申请,条件是各分案申请间没有商品/服务的重叠,而且分案行为也不会导致被异议的商品/服务被分离开。应注意,一旦一个申请被分案,就不可能再将各分案申请合并在一起。

分案将引发纳额外费用,但是在仅有部分商品/服务受异议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可使未被异议的商品/服务更快地获得注册。

申请的撤回或限制

申请人可以在任何阶段撤回或限制对其申请的商品/服务的说明,但如果是在冷静期结束后申请被撤回或受限制,申请人必须(在EUIPO设定的有限范围内)承担异议方的费用和成本,除非EUIPO被告知各方另有协议。请注意:一份EUTM是一项单一权利,因此不能在地理上进行限制,但可以仅对部分国家请求转换(见下文)。

申请人有机会撤回EUTM申请或对EUTM的指定,然后请求将其EUTM申请转换为单独的国家商标申请或者在国际注册中指定EUTM的情况下转换为国际注册中对多个EU成员国的单独指定(马耳他除外,因其未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它只能是一份国家申请的主体)。

同样,如果该申请人在EUTM申请或指定中对商品/服务的说明予以限制,他可以如上面所详述的那样请求对从EUTM申请或指定中删除的这些商品/服务进行转换。

异议程序的中止

中止是非强制性的,EUIPO仅在具有真实并且适当的理由时才会决定使程序中止。异议程序可能在不同情况下被中止,例如:

i)当异议是基于一个未决申请时,如果在先申请已到达注册程序的最后阶段且可能在对该异议做出裁定之前进行注册的话,该异议不会被中止。

ii)多项异议:如果针对同一份申请提出多个异议,该局可能决定审理其中一个或几个而中止其他异议。

iii)其它情形,例如:

  • 经多方请求-原则上双方都必须请求中止。然而,如果该局认为一个单方请求是合理的,或一方当事人的拒绝明显不恰当,它可以接受一个请求并中止程序。
  • 司法/行政措施。
  • 第三方的意见陈述(如关于非显著性的意见)。

但是,只有该局通过对异议通知书的审理发现该申请极有可能被反对时,才可能发生中止。在存有疑问的所有情况下,该局均会平行处理异议。一旦该被异议的申请被驳回,所中止的各异议程序会被视为已经得到处理,并且该局将终止这些程序。该局将退还其异议被中止的每个异议方所付费用的50%。

如果该异议是针对一份国际注册中对EUTM的指定,且存在尚未解决的基于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该异议将在审理了其可受理性之后被中止,直到处理完该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之后。如果维持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则该异议将被结案并退还异议费。如果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不成立,则恢复该异议程序。

异议结案

裁定

该局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见和证据后,它将发出一份通常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原则上,异议程序是书面程序,其裁定也是一份书面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举行听证。只有当EUIPO认为“有利”时才可能举行一次听证;不过,从理论上来讲,该局可以自行召集当事人进行一次口头听证(但据我们所知,这从未发生过)。

成本

原则上,异议程序的失败方承担异议程序的成本。目前在初审程序中可赔付的律师费封顶为300欧元。
上诉

可在异议裁定做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述。

终局异议裁定后的转换

该异议可能基于仅在一个或两个EU国家中的权利而成功,即便在某些情况下异议人在更多的EU国家享有权利;EUIPO没有必要将全部在先权利考虑在内。如果适用的话,有可能将被驳回的EUTM申请(或EUTM申请中被驳回的部分) 转换为国家申请/指定, 但根据EUIPO裁定,驳回该EUTM申请的理由所适用的那些成员国除外。

当然,如果该异议清楚地表明异议人享有未被考虑在内的有效权利,即便理论上有可能,寻求会导致与这些权利冲突的转换也是不明智的,因为该国家申请/指定可能在国家层面上遭到反对。

评述

EUIPO告知我们,目前约有20%的已公告商标被提起异议。

任何目前或将来有意在EU使用其商标的当事人都应当认真考虑提交EUTM申请或在国际注册中指定EU。同样重要的是,要保持关注可能产生冲突的商标以便在必要时可以及时提出异议。我们非常乐意就上述两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你应该理解这份异议程序的简要介绍经过简化,不能视为法律或惯例中的确切陈述。

1 以前称为OHIM
2 以前称为共同体商标(EUTM)

This information is simplified and must not be taken as a definitive statement of the law or practice.  Please refer to our English-language website for more information.